森泰股份(301429):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301429 证券简称:森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9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33.8332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187.0732万股,预留46.7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1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1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4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4年9月18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9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9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授予187.073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五)2024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4年12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第一批),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24.390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第一批)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六)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5年8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第二批),以7.81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授予22.369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批)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七)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93,902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按作废处理;另外,鉴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已获授的本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其本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101,463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按作废处理。因此上述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共计195,365股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已经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4、《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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