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全面行
使好董事会的各项职权,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
策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 第一条为明确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
全面行使好董事会的各项职权,规范董事会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招商局积余产
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本规则”)。 |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
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
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
| |
| |
第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其中,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
下述涉及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1、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3、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
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本规
则第四条规定的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属于
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
(十八)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属于
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属于
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
核、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
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
入分配方案;
(十六)审议批准股东会权限范围以外属于董
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
置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
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如下标准之一
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
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 | 第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等《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达到
如下标准之一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
予以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
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提供劳务,出售产品、商品以及工程承包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规定
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 | 上述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
提供劳务,出售产品、商品,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规定交
易的,仍包含在内。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
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规定的
情况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
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
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
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前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规定的
情况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
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
| |
| |
| |
| |
| |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
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
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 |
第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 |
第十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十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
| |
| |
第十一条董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
| |
| |
第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 2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除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
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
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八条第二
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第八条第二款第(七)或第(八)项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
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
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
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第十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以及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
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第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 |
| |
第二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
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会由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组成;其中
由股东代表担任的董事七名,独立董事四名。 |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
每届任期三年,其中四名为独立董事,七名为其他
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
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按照降低风险,快捷实效,利于
抓住商机的原则,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
闭会期间,可行使部分董事会职权。 | 删除 |
| |
| |
| |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 |
第二十七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设
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核委员会、提名和
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委员会主席,审计委员会主席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第二十七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设
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和
薪酬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的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 |
| |
| |
| |
| |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邮件、
传真或电话的通知方式,并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
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可以不受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会
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书面或
电子邮件的通知方式,并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
全体董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
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
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的议题按以下方式产
生: |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的议题按以下方式产
生: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职权内的事项;
(二)审议股东大会授权审定的事项;
(三)由公司经理班子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
事项,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
报告,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决策;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也照此程序办理;
(四)董事个人提出的议题,须事先经董事长
同意列入会议议程,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时动议;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
内部制度规定,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应取得
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列入会议议程;
(六)监事会提出的议题,由董事长和监事会
主席商定后列入会议议程;
(七)所有议题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在会前
交董事审阅,以便董事思考分析,提高决策的科学
性和可行性;
(八)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
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所规定职权内的事项;
(二)审议股东会授权审定的事项;
(三)由公司经理班子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
事项,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
报告,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决策;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议案也照此程序办理;
(四)董事个人提出的议题,须事先经董事长
同意列入会议议程,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时动议;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及
公司内部制度规定,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的,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才能列入
会议议程;
(六)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议题,由审计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列入会议议程;
(七)所有议题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在会前
交董事审阅,以便董事思考分析,提高决策的科学
性和可行性;
(八)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
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董事
会会议。 |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董事会会
议。 |
| |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内容包括: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通知以传真、专人送出、邮件送出、电话等方
式发出。 |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内容包括: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 |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委托书最迟在会议召开前一日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委托
书最迟在会议召开前一日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三十六条过半数董事由于工作原因不便集
中开会,且会议内容为审议公司季度报告或经充分
论证、并经董事及有关专家、专业人员现场考察调
研过的拟投资项目和资产重组等事项,经董事长同 | 删除 |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意,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
书将会议资料传真送达、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各董
事,董事应在规定期限内审阅并签署意见后反馈给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将董事意见报告董事
长。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名董事享有一
票表决权,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解聘任期内公司总经理需经全体董事四分之
三以上通过。 |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 |
| |
| |
第四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对议题采取逐项审
议、逐项表决的议事方式,表决分同意、弃权、反
对三种,可以口头、举手或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对议题采取逐项审
议、逐项表决的议事方式,表决分同意、弃权、反
对三种,可以口头、举手或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
董事会定期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
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视频会议、电子邮件或书面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董事提交的经其签字的表决
票、会议决议等材料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董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 |
| |
| |
第四十四条列席董事会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
议,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但对相关事项的表决没
有表决权。 | 第四十三条列席董事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
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但对相关事项的表决没有表决
权。 |
| |
第四十八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议上签字并对
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议上签字并对
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新增 |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
都含本数,“低于”、“以外”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