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积余(00191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9月28日 16:50:34 中财网
原标题:招商积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1、将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名称调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2、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条款仅做前述调整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公司原《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整合至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原《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相应废止;
4、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不再逐一列示。

除上述调整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本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第三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 计算;但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前述第(三)项 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持股数量不足时, 董事会有权取消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比例不得低于 公司总股本的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 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 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并披露。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 告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 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 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 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事 项; (十五)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 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 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1、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为前述以外的其他关联人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 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产负债率超过7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项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 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为 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 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 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 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上应由股 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 于按照本条前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第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等《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 于按照本条前述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 提供劳务,出售产品、商品以及工程承包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规定 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 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 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 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 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 提供劳务,出售产品、商品以及工程承包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规定 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 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 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 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 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一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第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二十三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二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
  
  
  
(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明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 法有效。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 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 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所在地或股东会通知指明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 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 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 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 当出示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网络投票的,还应遵守网络投票系统的要 求。第二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出示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参加网络投票的,还应遵守网络投票系统的要 求。
  
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三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的时间进行登 记。会议登记可以采用传真方式进行。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的时间进行登 记。会议登记可以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 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 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的高级管理 人员、聘任律师、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会场工作人 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 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会场工作人员外,公司有权依 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三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会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中 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中 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第四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四十三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四条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 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 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 无效,重新表决。第四十四条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 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 四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 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四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第四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四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董事候选人和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的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 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推荐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聘任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和股 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上届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产生后,直接进入监 事会。第五十条董事候选人的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 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董 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就提名或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五)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举董事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 既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 候选人,最后按照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股东会 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 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如有股东所投选的董 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 东的选票作废。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 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 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 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二)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含独立董事) 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投票 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 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 票的数量并以应选董事人数为限,按照得票多少为 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下同)的二分之一; (三)如果在股东会上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 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因两 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 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重新进行投票选举,并 以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四)如果在股东会上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
  
  
  
  
  
  
 选人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 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 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 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 时,则应在下一次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第六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第六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第六十六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内 容详见本公司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 商讨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 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觉接受公司股东、监事 会以及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六十九条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内容 详见本公司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 商讨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 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觉接受公司股东以及相 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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