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本规则”)。 | 第一条为规范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
| |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 第三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
计算;但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前述第(三)项
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持股数量不足时,
董事会有权取消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比例不得低于
公司总股本的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
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
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并披露。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
告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
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
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
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事
项;
(十五)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
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
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为前述以外的其他关联人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
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产负债率超过7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项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
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为
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
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 |
| |
| |
| |
| |
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 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
| |
| |
| |
| |
| |
|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
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
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上应由股
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
| |
| |
| |
| |
| |
| |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
于按照本条前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等《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
于按照本条前述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 |
| |
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
提供劳务,出售产品、商品以及工程承包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规定
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
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
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
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
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
提供劳务,出售产品、商品以及工程承包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规定
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
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
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
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
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
| |
| |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十一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
| |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 第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
| |
| |
| |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 |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二十三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
| |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 |
| |
| |
| |
(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明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
法有效。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
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
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 |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所在地或股东会通知指明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
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
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
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
当出示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网络投票的,还应遵守网络投票系统的要
求。 | 第二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出示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参加网络投票的,还应遵守网络投票系统的要
求。 |
| |
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
| |
| |
|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三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的时间进行登
记。会议登记可以采用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的时间进行登
记。会议登记可以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
式进行。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
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的高级管理
人员、聘任律师、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会场工作人
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
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会场工作人员外,公司有权依
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
| |
| |
第三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会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
| |
第四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中
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中
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 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 |
| |
| |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 第四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
| |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四十三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四十三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 |
| |
| |
| |
第四十四条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
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
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
无效,重新表决。 | 第四十四条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
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
四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
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第四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第四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四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
第五十条董事候选人和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的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
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推荐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聘任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和股
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上届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产生后,直接进入监
事会。 | 第五十条董事候选人的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
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董
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就提名或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五)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公布上述内容。 |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举董事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
既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
候选人,最后按照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股东会
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
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如有股东所投选的董
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
东的选票作废。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
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
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
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二)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含独立董事)
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投票
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
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
票的数量并以应选董事人数为限,按照得票多少为
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下同)的二分之一;
(三)如果在股东会上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
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因两
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
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重新进行投票选举,并
以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四)如果在股东会上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 |
| |
| |
| |
| |
| |
| |
| 选人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
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
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
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
时,则应在下一次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 |
| |
| |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
| |
| |
| |
| |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 |
| |
| |
第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第六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
| |
| |
| |
| |
|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
| |
| |
| |
| |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内
容详见本公司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
商讨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
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觉接受公司股东、监事
会以及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内容
详见本公司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
商讨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
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觉接受公司股东以及相
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