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物(60371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09月修订)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0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所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权益变 动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性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 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 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 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 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 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依法对其证券账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者部分锁定。 第十六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在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提出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其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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