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50ETF (159109): 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恒生50ETF : 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10月10日 公告日期:2025年9月29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2二、基金概览...................................................................2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3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5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7六、基金合同摘要..............................................................11七、基金财务状况..............................................................11八、基金投资组合..............................................................13九、重大事件揭示..............................................................15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5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6十二、备查文件目录............................................................17附件:基金合同摘要............................................................18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5年9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gwfmc.com)上的《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场内简称:恒生50ETF 3、基金代码:159109 4、2025年9月25日基金份额总额:716,163,854.00份 5、2025年9月25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716,163,854.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10月10日 9、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1737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上现金2种方式。 5、发售日期:自2025年9月18日至2025年9月22日进行发售。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无。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会员单位名单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于2025年9月18日起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24年9月22日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本次发行净认购额为716,126,000.00元人民币,其中以现金方式认购的716,126,000.00份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募集资本人民币716,126,000.00元,该资金已于2025年9月25日汇入开立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为40,254.32元,折算为基金份额37,854.00份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尾差计入基金资产。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的其他详细内容,请见本基金的合同生效公告。 10、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9月25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9月25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716,163,854.00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5]105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10月1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恒生50ETF。 5、基金代码:159109。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716,163,854.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基金净值的披露: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5年9月25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29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166,860.17份。 截至2025年9月25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59,277,585.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2.06%;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6,886,269.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7.94%。 截至2025年9月25日,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为0份,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为0。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为0。 (三)截至2025年9月25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叶才 3、总经理:康乐 4、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69125N号 8、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9、股权结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1%;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2003年6月9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设置如下部门: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混合资产投资部、国际投资部、量化及指数投资部、ETF与创新投资部、养老及资产配置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零售业务部、券商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市场服务部、产品开发部、交易管理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办公室、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行政部、法律监察稽核部。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股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 (2)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固定收益类标的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混合资产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多资产类别的产品投资组合管理,并完成多资产类别的相关标的的研究。 (4)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QDII、QFII等国际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 (5)量化及指数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以严谨的量化投资流程为依托,进行各类主动量化、指数增强及SmartBeta产品的投资管理,并完成相关研究。 (6)ETF与创新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以严谨的投资流程为依托,进行各类资产类别的ETF及ETF联接、指数型、SmartBeta及其他指数化创新型产品的投资管理和研究业务,并参与指数类业务相关的各类创新实践。 (7)养老及资产配置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FOF基金、养老目标基金、资产配置及基金投顾业务的投资研究管理。 (8)专户投资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 (9)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10)机构业务部:负责开发和维护机构客户,并负责公司基金产品在机构客户中的销售。 (11)养老金业务部:负责申请养老金业务资格,养老金客户拓展及销售,及其它养老金业务的服务及管理工作。 (12)零售业务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渠道的销售。下设总部业务部及七个区域营销中心,总部业务部负责银行总行的开发及关系维护;七个区域营销中心,分别为华北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东营销中心、上海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及西部营销中心,负责公司产品在所负责区域内银行分行和支行等渠道的销售。 (13)券商业务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券商等渠道的销售,包括券商总部的开发及关系维护、券商营业部的产品销售等。 (14)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开发、维护及运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渠道及平台,以及互联网金融渠道及平台的基金销售工作。 (15)市场服务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和计划的制定及推广、媒体关系维护、公司品牌策略制定和推广及客户服务管理等工作。 (16)产品开发部:负责公募及专户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发、报批等工作。 (17)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18)信息技术部:负责根据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制定的信息技术规划,开展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网络运行、信息安全保证及运维管理等工作。 (19)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中的风险控制。 (20)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性管理、办公秩序监督及项目跟进,并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整体战略的研究制定、实施与执行等。 (21)风险管理部:负责基金业绩评价及分析、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理。 (22)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薪资福利、人才发展、绩效管理、培训、员工关系、企业文化、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23)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24)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11、人员情况: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有员工395人,其中335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截至2025年8月)。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杨皞阳 电话:0755-823703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25年6月30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99只开放式基金和多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类型较为完备且涵盖高中低各类风险等级。 截至2025年6月30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规模为6570亿元。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南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规划部高级产品设计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0年2月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4月起担任ETF与创新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15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5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09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7790.02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5239.73亿份。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黄拥璇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9月25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本报告期自2025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本基金合同于2025年9月25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9月25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25年9月25日起生效),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1.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票期权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期权。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一)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四)《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纪机构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二)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