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2:05:30 中财网
原标题:鲁西化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修订)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
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负责人、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
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
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
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
对等原则。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
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
更正,涉及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
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
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
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
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
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
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
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
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
定的初步意见后,提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和附
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
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
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
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
度第七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
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
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
定标准: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

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
的;
2、公司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
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4、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十二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
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
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
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
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
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
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
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并公告。

第十五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
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
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
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
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二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责任人、
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
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
情节具体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
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负责
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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