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 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 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按 照本制度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 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 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公司的要求,对上述人员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 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 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登记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 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 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 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 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父母、配偶、子女遵 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 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含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 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 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登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 登记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 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第十八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判断该次买卖行为 是否合法、合规;若该次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 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 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 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 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 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 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 反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引起的 后果和责任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 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 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 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 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 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 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 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 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 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 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 应当明确说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 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 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 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 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 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 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 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 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 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 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 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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