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定)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 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暂缓、豁免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 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交易所及本制度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二)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 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 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四条要 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六条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 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 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 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 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 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 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 第九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 业务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随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 书面资料报送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涉及军工保密事项或信息的 ,还应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前提交公司保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 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 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 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 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公司董事会秘 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 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情况;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 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分公 司应当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须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 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 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因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 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 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规定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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