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定)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2:10:45 中财网
原标题:鲁西化工: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定)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
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暂缓、豁免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
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交易所及本制度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二)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
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
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四条要
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六条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
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
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
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
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
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
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

第九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
业务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随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
书面资料报送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涉及军工保密事项或信息的
,还应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前提交公司保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
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
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
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
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公司董事会秘
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
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情况;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
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分公
司应当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须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
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
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因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
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
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规定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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