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 保护公司利益,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 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 围内,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有选 择地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 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 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在公司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行为。 一级市场证券投资范围:(一)申购新股IPO发行;(二) 参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 二级市场证券投资范围:(一)与公司关联度较高的行 业;(二)盈利前景较好且上年度不亏损的企业;(三)未经 批准,不得扩大投资范围。 第三条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 及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 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借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或 子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 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 确保资金安全。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四条投资公司对投资资金的安全负责,及时对证券 市场进行调研、分析,形成有价值的分析报告,适时提报投 资方案;按批准的投资方案实施操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同 时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定期做好投资总结,达到持续改进。 财务与风险管理部依据投资需求,负责做好资金的筹集、 调配、划转、收益核算、账目核对等工作。 证券投资负责人主管证券投资业务的指导、指令下达、 监督落实、操作信息反馈,负责部门人员的分工、管理及考 核等工作。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负责交易指令的落实、新股申购,及 时反馈交易信息及收盘后汇总交易情况。 证券分析研究人员负责财经信息、行业信息、市场动态 的搜集汇总,经分析讨论后,每工作日编制财经早读;对相 关行业、板块或个股每周至少编写一篇分析报告。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流动资金,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运营。 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确保年度投资收益不出现亏损。 证券投资品种必须经过充分的分析研究,以分析报告作 为投资依据。 投资业务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或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投资业务人员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与投资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 行法定审批程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 证券投资决议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的转存和转取必须经公 司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报股东 会批准; (三)未达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 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 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 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 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一级市场投资,根据新股发行和再融资节奏, 证券分析研究人员对新股发行情况和拟认购再融资公司基 本面、收益情况进行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证券投资负责人制订申购和认购方案,并根据投资额度 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根据批准的申购和认购方案,投资公司需提前制订资金 使用计划,报财务与风险管理部办理资金的转入与存取。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操作。及时 登记台账及打印交易清单。 中签的新股,根据市场行情采取上市首日卖出的原则, 由投资公司根据盘中表现具体操作。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中止新股申购操作: (一)连续三只新股的上市首日收盘价跌破发行价; (二)连续两个月度,新股申购的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 定期存款利率(一年期)。 第九条二级市场投资,证券分析研究人员依据市场趋 势及宏观经济形势,在确定的投资范围内,编制有价值的研 究报告。 证券投资负责人制订投资方案,并根据投资额度按照本 制度第六条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证券投资负责人按照确定的投资方案,制定操作计划, 下达交易指令。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指令进行操作,及时把 握时机。 执行过程中遇到突发性重大因素的干扰,应根据市场变 化的趋势及时研究对策,迅速上报公司总经理,调整操作策 略。 当投资品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进行风险控制, 立即采取离场措施: (一)投资品种跌幅达到止损线10%时; (二)当投资品种被监管部门进行处罚或行业受到不 利政策时; (三)当投资品种出现业绩滑坡或亏损时。 第十条证券投资要求,投资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证券投资必须执 行严格的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 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 为保障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设专户进行投资; 即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安全的证券机构开设资 金账户。 建立健全完整的台账,做好投资资金使用的统计工作。 月末向证券公司营业部索取对账单,并将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投资公司负责人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汇报资 金运作和收益情况。 财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 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一条总结、改进。对每一交易日的操作情况进行 总结,对当天的初始判断进行验证分析。周末对本周的操作 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不 断完善操作办法。 对本期申购的新股及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对照 中签率、资金收益率验证判断效果,及时调整申购策略。 月末对本期投资业务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对相关数据 进行分析对比,并结合当前市场形势,确定下月的改进方向 和操作思路。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依据大盘指数的波动幅度定期对 投资业务效果进行评价,确保年度投资收益率超出同期大盘 的波动幅度,年度内不得出现亏损。 期末对投资收益进行评价,对照年度目标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 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披露。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 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深交所等有关 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 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或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亦同。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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