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全部由外 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委员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 和依据;该委员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因触 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其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 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提供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 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评价;(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 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 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不包括开会当日)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不包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 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和受托出席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事项时,非关联委员不得委托关联委员代 为出席;关联委员也不得接受非关联委员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非 独立董事委员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委员的委托; (三)委员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有关委员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委员不得接受超过两名委员的委托,委员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委员委托的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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