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2:10:47 中财网
原标题:鲁西化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
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根
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
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接
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
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
露资料、投资者咨询电话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
司网站。公司应当及时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
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

第十四条公司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
书负责查看互动易上公开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
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
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帮助更多投资者
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
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
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
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
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
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
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

第十七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
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股东参加。

第十八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
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
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
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
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
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
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
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股
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社
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
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
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公司投资者关
系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
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
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
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
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
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提高其与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
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
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
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
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本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
资料等。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
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二)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
体;
(六)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沟通;
(七)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九条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
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
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
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
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
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
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
布公告,说明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
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
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十六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
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
问主办人可以参加。

第四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
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五十二条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前,需通过电话或者邮件等方式进行预约。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应当对来访的调研机构及
个人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

董事会办公室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提供来访目的及
拟咨询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于相关部门准备
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调研机构及个人来访接待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
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出具的调研确认函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调研机构及个人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所在公司名义与
公司签署承诺书,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
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
内有效的承诺书。调研机构及个人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
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
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
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
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
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
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
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五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
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
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
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
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
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
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
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
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
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九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
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
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四章投资者投诉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办投资者投诉管
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十二条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资者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事项,
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形成处理意见,并通过直
接或间接途径及时回复投诉主体。

第六十三条投诉管理工作人员接到投资者投诉后,应
及时核实相关内容,并如实做好登记。对于能够直接处理和
答复的投诉,应直接处理和答复;不能直接处理解决的投诉,
由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处理解决。对于投资者重点关注的投诉
事项,应制定处理方案并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反馈至投诉主体。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
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
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反映的事项是否属
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
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
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
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投诉人提出的诉求
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
作。

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与公司、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
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
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
司不得拒绝。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
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
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
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
可以依法向公司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该保持投诉电话、邮
箱畅通,及时接收投资者投诉事项。

第七十条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或咨询
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
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