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委员 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提名工作,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 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委员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 和依据;该委员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因触 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其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经营 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提出建议;(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五)对须 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 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 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 照实施。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提名委 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提名委员会可在 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 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 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 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不包括开会当日)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不包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 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和受托出席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事项时,非关联委员不得委托关联委员代 为出席;关联委员也不得接受非关联委员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非 独立董事委员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委员的委托; (三)委员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有关委员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委员不得接受超过两名委员的委托,委员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委员委托的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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