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财务信息的充分掌握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中 至少两名为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其 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 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 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保 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 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 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指导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体系的有效性进行 评估;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财务报告、审议会计政策及其变 动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及实施,审核年度审计计划 和重点审计任务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 和整改工作; (五)负责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协调,评价内外部审计机 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聘用或者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建议; (六)对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查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 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七)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八)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企业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大异 常情况,必要时向股东会(股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向董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在 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 第十一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 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 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 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 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 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 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四)因会计准 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经理层成员工作 汇报、列席企业相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 相关资料、访谈经理层成员和职工、专题问询重大事项、组织开 展专项监督检查、聘请第三方机构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定 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不包括开会当日)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 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 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 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 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委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要求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内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 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 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 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六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 营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 资产所有者权益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股东会(股 东)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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