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2:10:48 中财网
原标题:鲁西化工: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财务信息的充分掌握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中
至少两名为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其
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
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
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保
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
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
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指导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体系的有效性进行
评估;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财务报告、审议会计政策及其变
动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及实施,审核年度审计计划
和重点审计任务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
和整改工作;
(五)负责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协调,评价内外部审计机
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聘用或者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建议;
(六)对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查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
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七)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八)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企业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大异
常情况,必要时向股东会(股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向董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在
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

第十一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
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
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
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
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
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
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四)因会计准
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经理层成员工作
汇报、列席企业相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
相关资料、访谈经理层成员和职工、专题问询重大事项、组织开
展专项监督检查、聘请第三方机构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定
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不包括开会当日)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
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
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
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
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委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要求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内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
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
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
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六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
营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
资产所有者权益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股东会(股
东)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