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 工作,以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 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在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 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承诺。当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 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 务工作。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 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 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 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七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 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相关规则要 求及时登记和报送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研究、发起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保 荐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分阶 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做好内幕信息流转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事宜;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深交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的相关内容。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 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及时报送。 深交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及监管需要, 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 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 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 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 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 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 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 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保密制度及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 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 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 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对外披露内幕信息,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等活 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 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 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应 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 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山 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证券法规及《公司 章程》相悖的,按照证券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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