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累积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定)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 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要求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 举中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在 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 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 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 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具体操作如下: 股东会同时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设不同的议 案组,分别进行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议案组下应选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选举非独立董事议案组下应 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 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 所选举各议案组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 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议案组 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议案组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在该议案组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 或等于其在该议案组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议案组选票 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各议案组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该议案组董事人数,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 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五)如果根据(四)之规定,在股东会上各议案组中选的 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根据(四)之 规定,在股东会上某议案组中选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 就该议案组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 第六条 因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如需补选董事,仍需按本制 度执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当选之日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七条 在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 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 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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