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制定)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鲁西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 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 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 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 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承办注册 会计师业务的机构,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 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并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信誉,没有被监 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六)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 安全;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 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 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监督职 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 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条所称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 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 能力水平等。 第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还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 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 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 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 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 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涉及两家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的,公 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选聘工作: (一)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 料整理等工作; (二)相关部门确定选聘方式,拟定选聘文件报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审核后发布(如需)。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料 报送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四)相关部门按要求组织人员成立评价组,由评价人 员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 的得分; (五)相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提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建 议,提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 (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八)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 协议。 第十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 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 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 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 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 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 托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 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 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 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 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十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 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 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 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 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 审计业务。经合规审批,可适当延长审计年限,但连续审计 年限应不超过8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 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 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 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法定披 露,或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 提供便利; (七)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 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履行义务; (八)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 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 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 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 况等。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 务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 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 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 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 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违反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经股东会决议解聘已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 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 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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