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制定)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2:10:49 中财网
原标题:鲁西化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制定)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鲁西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
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
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
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
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承办注册
会计师业务的机构,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
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并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信誉,没有被监
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六)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
安全;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
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
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监督职
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
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条所称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
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
能力水平等。

第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还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
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
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
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
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
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涉及两家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的,公
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选聘工作:
(一)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
料整理等工作;
(二)相关部门确定选聘方式,拟定选聘文件报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审核后发布(如需)。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料
报送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四)相关部门按要求组织人员成立评价组,由评价人
员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
的得分;
(五)相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提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建
议,提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
(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八)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
协议。

第十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
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
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
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
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
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
托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
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
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
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
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十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
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
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
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
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
审计业务。经合规审批,可适当延长审计年限,但连续审计
年限应不超过8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
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
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
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法定披
露,或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
提供便利;
(七)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
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履行义务;
(八)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
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
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
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
况等。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
务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
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
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
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
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违反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经股东会决议解聘已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
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
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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