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定)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 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等方式有偿或者无偿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 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一)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二)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一般规则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 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 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 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 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 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 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 判断。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人或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 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 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 同等。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 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 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六条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 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与风险管理 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 对财务与风险管理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 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后,财务与风险管理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做好对接 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被资助对 象出现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 主体应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由公司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 关情况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 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 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 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 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 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 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 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 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上市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 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 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 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 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 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 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 供财务资助。 第六章附则 度的规定执行: (一)为他人承担费用; (二)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 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三)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 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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