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定)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2:10:51 中财网
原标题:鲁西化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定)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
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等方式有偿或者无偿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
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一)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二)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一般规则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
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
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
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
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
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
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
判断。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人或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
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
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
同等。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
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
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六条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
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与风险管理
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
对财务与风险管理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
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后,财务与风险管理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做好对接
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被资助对
象出现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
主体应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由公司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
关情况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
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
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
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
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
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
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
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
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上市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
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
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
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
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
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
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
供财务资助。

第六章附则
度的规定执行:
(一)为他人承担费用;
(二)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
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三)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
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