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园(605337):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转债代码:111014 转债简称:李子转债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2025年10月 目录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议程.......................................................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9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10月13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丹溪东路1016号李子园科创大楼10楼会议室(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0月13日 至2025年10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通报到会股东资格审查结果,以及出(列)席会议人员; (二)董事会秘书程伟忠宣读会议须知; (三)推举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并通过; (四)会议审议事项: 1.00、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李国平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朱文秀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3、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李博胜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4、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王顺余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5、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金函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00、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0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肖作平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0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张灏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03、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王根武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五)与会股东和代表投票表决; (六)与会股东和代表质询与公司解答; (七)监票人宣布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与会董事签署会议相关文件;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公司董事会具体负责会议相关程序性事宜。务请符合本次会议出席资格的相关人员准时到场签到并参加会议,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现场登记即告终止。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应遵循本须知共同维护会议秩序。 三、本次股东会安排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半小时。股东要求在会议上发言,应于会议签到时向秘书处登记申请并获得许可,发言顺序根据持股数量的多少和登记次序确定,每位股东的发言时间不应超过五分钟。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四、会议主持人可指定有关人员有针对性的解释和回答股东质询,回答每个问题的时间不应超过五分钟。与本次会议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损于股东、公司共同利益的质询,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五、会议投票表决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表中对每项议案按照表决要求填写并表示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网络投票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方式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上载于上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1)。 六、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与参会见证律师共同负责监票和计票。监票人在审核表决票的有效性后,监督统计表决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七、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出席和全程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议案一: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提名李国平先生、朱文秀先生、李博胜先生、王顺余先生、金函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国平先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历任金华市金港食品厂厂长、浙江李子园牛奶食品有限公司厂长、经理、执行董事。现任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李国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6,385,1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1442%,同时通过持有控股股东丽水水滴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0.00%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22.8059%的股份。李国平先生与王旭斌女士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二人系夫妻关系。王旭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5,026,4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154%,王旭斌通过持有控股股东丽水水滴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0.00%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9.7740%的股份。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朱文秀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历任浙江李子园牛奶食品有限公司营销经理、营销副总经理、总经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浙江龙游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监事、江西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监事、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朱文秀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1,863,2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776%。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李博胜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美国爱德菲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在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工作,2021年1月入职李子园。现任杭州李子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浙江宸浩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金华市李子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理、浙江李子园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博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国平先生为父子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旭斌女士为母子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王顺余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正高级职称。历任浙江李子园牛奶食品有限公司研发员、研发经理、技术中心经理。现任杭州李子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江西双园食品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王顺余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358,3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19%,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金函辉先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律师和税务师等执业资质。曾任职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并担任投资银行委员会资深业务总监。2025年9月入职李子园公司。 金函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议案二: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按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提名肖作平先生、张灏先生、王根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肖作平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厦门大学财务学博士,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浙江省“高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创新领军人才。2005年4月至2007年4月清华大学金融学博士后研究(2006年7月被西南交通大学破格晋升为教授);2007年4月至2018年10月西南交通大学会计学系主任,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18年10月至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20年10月至今兼任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9月至今兼任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7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肖作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王根武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8年7月至2000年10月在浙江师大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2000年11月至2008年8月在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2008年9月至2018年9月在浙江康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主任;2018年9月至2020年12月在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主任;2020年12月至今在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兼任浙江省金华市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律顾问、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市婚协副会长、市民革社法委主任。2024年7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王根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张灏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微生物学系获学士学位,毕业后进入无锡轻工业学院工作至今,1986年毕业于无锡轻工业学院(现为:江南大学)食品工程系,获硕士学位,于1989年和2000年分别在英国Norwich食品研究所和德国纽伦堡Erlangen大学微生物学系做访问学者。现为江南大学食品学院博士生导师。2024年7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张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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