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的监事会相关条款以及其他条款进行修订调整。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后,公司将不再设监事会,不再选举监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
2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3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4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5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6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7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
|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则;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8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
| 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
行。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
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执行。 |
9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10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
事长主持;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
11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
数量,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4.6.6条、第4.6.9条的规定,
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
份的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
|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12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
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
的,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监事会以提案的
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和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
(六)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
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其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如下:
(一)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
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
东会提出提案。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三)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后,股东会
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四)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
1、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
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
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2、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
超过应选人数;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
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
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3、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
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
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的
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
| | 4、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
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
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
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
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
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
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
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5、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会应
选出的董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董
事进行选举。
6、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
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分开投票。 |
13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
的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表决实行
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
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
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
人,选举监事的选票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
用。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别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
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
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
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 | 删除 |
| 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
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
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
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
14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15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 | 第九十八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 |
|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
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提出
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
会上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 东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选聘程序为
: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提出
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上
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
16 | 第一○九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设主任委员一名。 | 第一○九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全部非职工代表董事由
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一名;设主任委员一名。 |
17 | 第一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 第一○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
|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18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由公司董事担任,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联席董事长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经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
联席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
19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
;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
行职务。 |
注:除上述列示修订内容外,原章程全文提及的“股东大会”均调整为“股东会”;“监事会”、“监事”删除或者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涉及的条文编号修改系因补充、删减内容导致编号变动所致等,前述表格中不再逐一对照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