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亨科技(870866):全资子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7:15:23 中财网
原标题:绿亨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870866 证券简称:绿亨科技 公告编号:2025-112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 11月 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7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8.00元/股,发行股数 40,495,7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23,965,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2,358,247.52元(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1,607,352.48元。截至 2022年 12月 2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 371C000750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国泰海通、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全资子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2025年 9月 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绿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亨实业”)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支行增设募集资金专户,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开户相关事宜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5年 9月 28日,公司与绿亨实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支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天津市绿亨实业有限公司(甲方 1和甲方 2合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 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账号为 10239000000514087,监管账户金额为不超过 8000万元。该监管账户仅用于甲方天津绿亨农业科技园建设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甲方可将专户内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四、监管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现、不通兑,监管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可以开通企业网银查询及支付功能,但网上提交的付款申请须接受乙方落地审核,甲方提交的网银付款申请即视为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及支付指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划款前提供划款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有权拒绝不符合协议约定及监管要求的划款申请,无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性审核,对于甲方申请的监管账户内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约定或按相关规定合规调整后的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或监管账户内无足额资金余额用于上述划付的,乙方有权拒绝划款。乙方依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招股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实施的付款行为均视为已正确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上述付款行为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如果划款相关材料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情形,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按照本协议履行的义务独立于甲方及丙方之间基础的交易或管理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通知、出具对账单及配合调查等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即视为其已履行监管义务,其他纠纷与乙方无关。如专户的资金被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查询、冻结、扣押及执行,由责任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乙方有权依法协助执行。

六、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存储情况。

八、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彭凯、沈昭可以随时于对公营业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监管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监管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监管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九、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账户明细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甲方 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监管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监管账户的支出清单。

十一、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信息及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二、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监管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监管账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监管账户,甲方 2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监管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 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1绿亨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分行960001230900022244
2山东农得金农业 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东营广饶支行644390127
3广州南沙绿亨育 种科学研究有限 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广 州分行82280078801800001770
4天津市绿亨实业 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天津分行77510078801100001277
5天津市绿亨实业 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陶然支行10239000000514087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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