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实科技(30051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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