毓恬冠佳(30117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7:25:46 中财网
原标题:毓恬冠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附属企业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五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流程,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
(一)会议事项:
1、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提案、通知(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决议等信息;
3、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二)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除外);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10% 1000
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即将发生“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三)关联交易事项:
1、发生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也应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9、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公司在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批产的决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发生重大灾害、安全事故等事件。

第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24
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判定对其处理方式,并草拟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指定专人对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和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各方。

第十五条公司向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要求财务部门等对有关文件作出说明,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公司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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