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谷捷(30158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7:31:12 中财网
原标题:黄山谷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范围内流转。

第十六条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部门之间、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原持有公司(或分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子公司(或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并报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编制临时公告做好信息披露的准备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及时将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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