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超声电子(000823):超声电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O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提供担保的条件和原则...........................2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办理...............................3 第四章 担保期限及担保责任.............................4 第五章 担保债务的监管.................................5 第六章 反担保.........................................5 第七章 附则...........................................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对外担保的行为,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担保是指公司(担保人)应投资企业 (借款人)的书面请求同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订立担保合同,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合同时,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公 司投资企业,且投资双方按投资比例进行担保。 第二章 提供担保的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的财务指标、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良好,具备 履行担保项下合约的能力。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不得超过80%,借款人不能连续两年亏损,且在两年内没有违法行为或损害股东利益的记录。 第五条 担保借款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 定,并且属于借款人合法的经营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的项目为: (一) 经公司批准及列入综合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二) 企业革新、改造等内涵扩大再生产投资贷款; (三) 企业已立项并经批准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生产资 金贷款; (四) 企业用于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 公司认为确有特别需要的其他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的借款用于高科技项目或符合产业导向,且具 有较高经济效益,可优先考虑其申请。 第八条 公司不为非法高利贷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不为未经政府批准的任何集资和债券发行提供 第十条 借款人必须向公司(担保人)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状 况,定期通告有关情况;公司有权随时查询借款人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对于特别重大的担保项目,公司(担保人)认为必要, 有权派员列席该借款人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办理 第十二条 所有担保业务均由公司计划财务部受理,按公司规定 程序具体运作。每笔要求担保的银行贷款,属流动资金借款的,必须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经济责任明确,结算方式合理,经济效益显著;属基本建设资金贷款的,必须有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当年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建设资金来源,还贷资金及还款计划等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企业必须向公司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 申请报告、借款用途、资金状况及还款计划和反担保 措施。 (二) 申请借款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购销合同书,市政府或公 司关于项目立项、投资等有关批文(复印件)。 (三) 为控股的投资企业担保,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作出有 效决议,方可按占股比例相应的金额提供担保。 (四) 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和近期月(季)财务报 表。 (五) 申请企业的“贷款证”复印资料。 (六) 借款合同,担保书或担保合同。 (七) 用作反担保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有效凭证和保险单。 (八) 董事会签署或授权签署的“声明与保证”。 (九) 公司(担保人)根据每一担保申请的具体情况,要求 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贷款担保申请报告及必备文件资料上报齐 备后,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进行审核,报董事会批准。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 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 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经理 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投资企业不得对外担保。 第四章 担保期限及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 担保期限从担保的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合同 约定的担保义务解除之日止。 第二十条 借款人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需重新 申请并经公司审批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由公司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有权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以及反担保合同“声明与保证”主张权利。 第五章 担保债务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必须定期(按季)向公司(担保人)汇报贷 款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担保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公司(担保人)提供还贷 情况报告或计划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每次归还担保贷款必须向公司(担保人)书 面报告,并提供有效凭证。贷款全部清偿之后,必须通知担保人,并提交有关归还贷款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的担保行为进 行核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核查情况。 第六章 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 担保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必须经担保人认可的本企业或符合法律规 定的第三人的财产提供反担保,并且签订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的形式可采用: (一) 动产、不动产抵押; (二)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三) 保证。 第二十八条 反担保中的保证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主体 资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财产或权利可以作为借款人向担保人提供反 担保的抵押或质押: (一) 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 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二) 质押: 1.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股票; 3.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库、提单; 4.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下列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 土地所有权; (二)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 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企业作为担保人(第二债务人)时,应参 照本规定执行。借款人以其相应财产作反担保抵押(或质押),反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抵押物(或质押物)现值的70%。 第三十二条 用作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的应依法办理抵押或质押 物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投资企业的一方股东用其股权或财产作反担保抵 押物或质押物时,须按法律程序办理,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用已出租的财产作反担保抵押的,应书面告 知承租人,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反担保以与他人共有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物,应遵守 以下原则: (一) 共同拥有的财产,应征得共有人同意; (二) 按份额共有的财产,以反担保人所拥有的份额为限。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作为反担保抵押的实物必须投保并妥善保 管,不得遗失或损坏,债务清偿完毕前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将抵押实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反担保义务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保证、抵押、质押权利实现的条款,公司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为准。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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