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邦新材(00127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9月)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第二章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4.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二)“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资产和业务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含转让、受让);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商标或其他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9、公司的董事、高管、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8、股权激励; 9、破产; 10、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1、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3、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4、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5、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24小时内当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董事会秘书处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六)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三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处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处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证券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五章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3)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定、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4)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该事件难以保密;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十九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其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五)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二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二十三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四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 公司各部门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本部门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将相关信息材料向证券部汇报,证券部在审阅该信息材料后,向董事会秘书送达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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