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00099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9月29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如审计委员会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的,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如因委员辞职导致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会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情况下,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 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 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 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 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 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 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 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若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指导内 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 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 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七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监事会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收集整理并提供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等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审 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形式召开,在保证全 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 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 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内部审计部门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 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同时对应 的原实施细则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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