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00099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年9月29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治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公司治理机制,充 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进 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 关制度,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工作规程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 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审计委 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 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 合《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公司 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 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 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 露。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 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 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 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 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 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 了解和恰当评价。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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