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钟精机(002158):《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9月)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职责内容 第二条 公司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当切实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尽力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予以存档,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名。 第五条 公司财务长应当在负责公司年报审计的外部审计会机构进场前,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等相关书面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外部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外部审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以上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名。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督促程序 第八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经营层汇报、实地考察、审计计划、与外部审计会计师见面会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第八条中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就整改方案的进展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工作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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