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
2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472.4139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
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
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
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472.4139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
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
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
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3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4 | 新增 |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5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6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 | |
| | |
| | |
| | |
7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
8 |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巴拿马海尔梅
斯公司(HERMESEQUITIESCORP.)、维尔京群
岛CAPITALHARVESTTECHNOLOGYLIMITED、上
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富尔达空
调设备有限公司及广州恒星冷冻机械制造有限
公司,该等发起人于2005年以上海汉钟机械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时其各自认购股
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
上述各发起人,均以上海汉钟机械有限公司净
资产出资。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于2006年6月26日做出的
2005年度利润分配决议,……
…… |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巴拿马海尔
梅斯公司(HERMESEQUITIESCORP.)、维尔京
群岛CAPITALHARVESTTECHNOLOGYLIMITED、
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富尔达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及广州恒星冷冻机械制造有
限公司,该等发起人于2005年以上海汉钟机械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时其各自认购
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
上述各发起人,均以上海汉钟机械有限公司净
资产出资。 |
9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3,472.4139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3,472.4139
万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3,472.413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3,472.4139万股。 |
10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
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任。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11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司发行股票;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
12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13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款、第(五
项款、第(六)项款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4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
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
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 |
15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16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
| | |
| | |
| | |
| | |
| | |
17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
|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除
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述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
18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充分依据。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依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19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
20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
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 | |
| | |
21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及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2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持股数量及信息使用
用途和保密承诺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及《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脱敏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
22 | 第三十八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
法权利。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
| |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 | |
| | |
| | |
| | |
| | |
23 |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本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委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24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 |
25 |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 |
| | |
| | |
26 | 增加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7 | 增加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
28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29 | 增加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30 | 增加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31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32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
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
资金安全。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
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安
全。 |
|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适用;
…… | ……
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
33 |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34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
份方案;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
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发行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 | |
| | |
35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其中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其中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违反本章程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保的,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36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
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37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38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
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
会议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会议的,按照为股
东会会议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8
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的,将
在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
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具体地点。股
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
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39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40 | 第三节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41 |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 |
42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
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43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44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会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
45 |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46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47 | 第四节 股东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48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十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会议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
决议。 |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九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49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50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51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
52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不应延期或取消,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
53 | 第五节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54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 |
55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56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57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58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59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
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会议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
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60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
61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62 |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63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
| | |
64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10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
| | |
65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会议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直
接终止股东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会议
或直接终止股东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66 | 第六节 股东会会议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67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68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式;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69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70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 |
|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
…… |
71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
| | |
| | |
| | |
72 |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会表决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一)股东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
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监事
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二)股东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
股东可以分散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
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
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
份所代表的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部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按
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应当按照以下方
式实施:
(一)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
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议
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二)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
东可以分散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
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
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
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
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
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
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分表决权;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集中行使了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
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
对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
权;
(四)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
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
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
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
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六)股东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七)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
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并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前披露,便
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被提名人应在
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
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
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
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
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
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
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
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 (三) 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
中行使了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
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
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四) 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
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
决权;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
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
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表决权;
(五)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
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六) 股东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七)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
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并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便于股东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被提名人应在股东会会议
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或董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
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
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有
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
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
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
| | |
73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除实行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在同一次股东会上只能选择现场或
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九条 除实行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 |
74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现场参会股东人数不足的除
外。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公司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 | |
| | |
| | |
75 | 第九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76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 |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弃权。
……… | 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77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做特别提
示。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做特别提示。 |
78 | 新增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除相关决议另有明确以外,新任董事自相
关的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
79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份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80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81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82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
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
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
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
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
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 |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形。
…… |
83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 |
| | |
| | |
| | |
84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某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七)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八)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条规定。 |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
| | |
| | |
| | |
| | |
85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并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条规定。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任职期内
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
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
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 |
| | |
| | |
| | |
87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及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之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
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
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
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三年内仍
然有效。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89 | 原第九十七条中部分内容 |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90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91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由股东会从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
以上的股东提名的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未
被提出异议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或更换。
……………..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
人。
根据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
与ESG、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
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
事一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 | |
| | |
| | |
| | |
| | |
93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
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七)对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出决议;
(八)拟定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定
并向股东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
方案;
……
(十三)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在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
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
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会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会作出说明。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95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就前
款所述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等事项的决定权限
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值的20%(含20%),对其中属于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
规定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还应该符合该
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运用公司资金、资产
等事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20%的项目
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报经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就前
款所述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等事项的决定权限
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
对其中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还应该符合
该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运用公司资金、资
产等事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二十的项
目,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报经股东会批准。 |
96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
事长若干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
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 | 删除 |
97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
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决议授予董事长就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所述运用公司资金、资产
事项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含10%)
对其中属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
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运用公司资金、
资产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项目,应由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批准。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决议授予董事长就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述运用公司资金、资
产事项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含
百分之十),对其中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
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运用公司资金、
资产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百分之十的项目,应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
| | |
| | |
| | |
| | |
98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99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
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
| | |
| | |
| | |
| | |
| | |
100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
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
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以
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董事,但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
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
| | |
101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102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
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临时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
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
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可
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
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 | |
| | |
103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
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
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
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重点;
每一项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105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106 | 原第一百〇四条内容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107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10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10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11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11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1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113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11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11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
11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1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11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ESG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119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
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
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ESG愿景、ESG发展战略规划、E
SG治理架构、ESG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六)跟踪ESG发展形势、外部政策、利益相
关方诉求,结合公司实际,研究符合公司发展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的ESG实质性议题并提出建议;
(七)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
SG相关风险和机遇,帮助管理层对ESG风险和
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八)审阅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年度ESG报告 ;
(九)审议与ESG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指导E
SG工作的日常开展;
(十)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十一)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
120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12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22 |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123 | 第一节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 删除 |
| | |
124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董事的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125 | 第一百二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
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
会上没有表决权。 |
| | |
| | |
| | |
126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或
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经董事会决议授权,总经理对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管理事项(除对外融资事项)的决定权限为
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值的5%(含5%),对其中属于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
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
关规定。对所涉及金额将超过该会计年度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公司日常生产
管理事项(除对外投融资事项)应报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
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或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经董事会决议授权,总经理对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管理事项(除对外投融资事项)的决定权限
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含百分之五,对其
中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
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
相关规定。对所涉及金额将超过该会计年度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百分之五的公司
日常生产管理事项(除对外投融资事项)应报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
| | |
| | |
| | |
127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以下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以下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
128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129 | 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30 |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 | |
131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2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 |
133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134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35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136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违反《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137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
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 |
| | |
138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
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9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采用现金……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如
下:
(一)公司采用现金……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三)公司在资金充裕,当年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且无重大资金支出情况下,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
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未能按照
前述原则进行分红的,公司将在披露利润分配
方案的同时,按照规定对相关情形予以披露。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公司如发生以下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
利润分配。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内外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致使公司
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公司经营性
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或公司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以自有资金进行收购
资产、对外投资、购置重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
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含 10%);
4、该年度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 ……
(三)公司在资金充裕,当年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且无重大资金支出情况下,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
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
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
未能按照前述原则进行分红的,公司将在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按照规定对相关情形予
以披露。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5、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6、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五)公司如发生以下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
利润分配。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内外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致使公司
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公司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下降百分之五
十以上或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以自有资金进行收购
资产、对外投资、购置重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
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监事会
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
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
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
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
改正。…………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
当由董事会做出专项讨论,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并形成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以及全体独立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 该年度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回报规划。审计委员会
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
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
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
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
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
及时改正。…………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应当由董事会进行专项讨论,充分论证调整的
必要性和合理性,并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须经全体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表决通
过,…………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具体理由。
…… |
| | |
| | |
140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141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
142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43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144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
145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146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147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做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
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 |
148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
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
149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方式或电
话、电传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可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
真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
150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方式或传
真的方式进行。 | 删除 |
| | |
| | |
| | |
151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
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二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
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
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
日期。 |
152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
效。 |
153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公司与本公司持股90%以
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
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
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
| | |
| | |
| | |
154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其中的一家
或多家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其中的一家或
多家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55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156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其中的一家
或多家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其中的一家或
多家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157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其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其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8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其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59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60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161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 | |
162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二)
(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
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
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项的规
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
| | |
| | |
| | |
163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其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其
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164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 |
165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 |
166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167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168 |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 | 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169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170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
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
| | |
| | |
| | |
171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含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含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
172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
生效,修订亦同。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