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生物(300463):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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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8:30:5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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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迈克生物: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迈克
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迈克
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组织架构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不再设置监事会后,监事会主席邹媛女士、监事刘怡女士、职工代表监事陈晓莉女士在第六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解除,邹媛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刘怡女士和陈晓莉女士将继续担任其他职务。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原任期2025年1月13日至2028年1月12日。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邹媛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223,960股,邹媛女士所持股份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刘怡女士、陈晓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上述人员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权,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二、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将其中1名非独立董事调整为职工代表董事,调整后公司董事会将由5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组成。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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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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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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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高级总监及其他董事会认
定的人员。 |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高级总监及其他
董事会认定的人员。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三十一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
第三十三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三条……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
|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
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股东应当根
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
用上述规定。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成本;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利益。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
司资金。如发生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包括但不限
于占用公司资金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应立
即申请司法冻结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
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以
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
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
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
|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
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 第四十五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
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
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
议。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不含关联交易、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本条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
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不含关联交易、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
……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由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由股东会审议:
(一)……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述“关联交易”,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
交易事项之外,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
托理财。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述“关联交易”,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
交易事项之外,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
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由取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代理
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会的提议,……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和主持。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载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
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一条……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 | 第六十四条……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减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 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二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 第八十四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 |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
…… |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一)股东
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
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
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
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一)股东会审议
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
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1、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且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3、董事会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
主方式选举产生。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1、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会选举决定。
2、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
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且候选董事、监事
人数多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该议案表决适用累
积投票制度。其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
2、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
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
代表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股东大会应对两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
表决票数多的当选。 | 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且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
董事人数时,该议案表决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其操作
细则如下:
1、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2、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当选
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应对两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表决
票数多的当选。 |
第八十六条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
事候选人。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选举该董事、监事的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就任时间为选举该董事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九条……
(二)……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
(二)……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直接进入
董事会。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直接进入董
事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
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
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零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3名。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任期三年。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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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如下重大事项:
……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对外捐赠:……
1、单笔捐赠金额且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1%(含)的,由公
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占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1%以上、0.3%(含)以下的,
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3、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3%,但未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含)的,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4、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由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后实施;……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 | 师事务所;……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如下重大事项:
……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对外捐赠:……
1、单笔捐赠金额且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含)的,由公司总
经理批准后实施;
2、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1%(含)以下的,由公
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3、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3%(含)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4、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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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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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
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
明。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以及决定关联交易的
权限由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
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规定;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
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以及决定关联交易的
权限由本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关
联交易等相关制度规定;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
五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 |
第一百一十五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和关联交
易外,其余事项和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和关联交易
外,其余事项和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
|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
| 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由公司
董事会选任。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
|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
零二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 调整为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
第一百三十四条……劳务合同规定 | 调整为第一百四十九条……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 | 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减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五十八条……(3)现金分配期间及比例:公
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 | 第一百五十九条……(3)现金分配期间及比例:公司
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
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 |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它方
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需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7)……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
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 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它方式
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需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的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7)……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