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墙股份(002809):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8:35:19 中财网
原标题:红墙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出新的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和审查程序为:(一)积极与公司股东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中搜寻和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品德、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
(四)征求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提名情况的意见,若本人不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采用传真或网络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人数时,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需要,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应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公司非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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