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生物(300463):总经理工作制度(2025年9月29日)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制度,作为公司总经理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公司依章程规定设置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三条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 第七条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公司高级总监、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及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总监、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总经理可以指定职务代理人,但应明确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 第十二条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处理好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及董事长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七)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八)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团队的培养,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提升,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通常包括: (一)制定具体贯彻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拟定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计划方案;(三)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公司资产用以进行融资抵押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拟定公司员工薪酬方案、奖惩方案以及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七)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定和修订公司具体规章、办法; (九)听取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分常会和临时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也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常会每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四)有重要的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五)有突发性事件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 第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高级总监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总经理决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办”)负责通知,并由总经办负责会议记录及存档。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时,董事会秘书将提议函交给总经办。 第二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通常应说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审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会议人员: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高级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二)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由前款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薪酬、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由总经理作出决定。非由总经理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发言要点; (七)会议决定; (八)与会人员签字; (九)会议记录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审定、签发。会议纪要由董事会秘书保存。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公司应注明保密等级。在公司存续期内,会议纪要存档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报董事会备案,扩大发送范围由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后,由总经理负责领导、组织实施。 第五章总经理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报告。总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在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同时自觉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每年两次,分别在每半年、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和四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递交。总经理除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定期报告外,还应在重要、重大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在未召开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时,总经理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应分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总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对需要董事长书面确认的事项或其他重大的事项,应该采用书面方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业务工作报告,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报损报告,年度银行信贷计划等经营报告。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等再融资工作进展情况。 (四)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五)资金运用及盈亏情况。 (六)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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