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电力(60045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8:55:33 中财网
原标题:涪陵电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9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业务实施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业务实施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派驻参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上述股东指定的联络人;
(四)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在公司未正式对外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并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3、4项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签订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和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关联交易(主要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但不包括已经公司公开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五)发生下列诉讼和仲裁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包括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八)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重大事项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子邮件形式;
(三)传真形式;
(四)会议形式。

第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研判,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投资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流程。

第十一条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业务实施机构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发生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或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依法依规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惩处和追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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