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电力(60045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8:55:34 中财网
原标题:涪陵电力: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9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业务实施机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三)有责必问、权利与责任相对等。

第二章责任认定标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履行职责,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责任的划分和追究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业务实施机构及相关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业务实施机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职能部门、业务实施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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