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动力(600178):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本级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按《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办理,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七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并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通知和决议(股东会资料);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应当披露的交易;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时点: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及职责划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单位,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提供信息披露资料。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总会计师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职责: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 (二)负责重大事件的收集、准备和起草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组织完成董事会秘书布置的信息披露任务;(三)负责内幕信息登记工作,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四)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各类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六)负责协同公司相关部门处理与主要股东相关的披露事宜; (七)负责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年度信息披露评价要求开展自评与申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与子公司职责: (一)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部门或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填写并更新《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相关人员备案表》(附件1),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四)应当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类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的,应及时咨询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及时答复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六)负责所提供信息披露原始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职责: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提供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体系及规章制度的建立与维护、组织实施及监督与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披露的具体牵头部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并对所提供或传递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确保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订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同意后预约披露时间;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并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并按照年报工作要求组织管理层、审计机构同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沟通;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完成《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检查要点表》(附件3)《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附件4)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将要触发或已触发重大信息报告时点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完成附件《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件报告备案表》(附件2); (二)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的临时公告,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办公室完成《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检查要点表》(附件3)《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附件4)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除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外,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并由专人负责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保管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期限十年。 第六章 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在信息正式公开披露之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应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信息披露流程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站上发布有关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时,应征得董事会秘书同意;如遇有不适合公司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确定了内幕信息范围及相应保密规定,内幕信息参照该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如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五)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或未认真进行保密审查,泄露国家秘密或产生泄密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第一时间”是指事件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相关人员备案表 年度: 年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件报告备案表 年度: 年
年 月 日 附件3: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检查要点表 表号: 年- 号
附件4: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审批表 表号: 年-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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