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动力(600178):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9:05:42 中财网
原标题:东安动力: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经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管理层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或股东委派的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及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遴选;
(四)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五)对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提出建
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
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对公司、董事会、股东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二)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时,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前;
(二)董事会成员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数量要求;
(三)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聘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财务负责人除外);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提名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可提议召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会议的情形。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
开会要求。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也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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