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动力(600178):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9:05:42 中财网
原标题:东安动力: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经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股东推荐董事一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以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公司财务部、审计法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八)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九)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十)指导审计法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法务部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法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法治合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
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报表)并对其发表
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报表),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
审计法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法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
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六条财务部、审计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
员会进行内部审计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对上述各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审计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视需要可
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经理人员、财务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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