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冠新材(603681):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核查情况如下: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2025年9月26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12.00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18.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均为16.10元/份。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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