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动力(600178):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9:11:00 中财网
原标题:东安动力: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细则经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及本工作细则中涉及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除总经理外,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根据实际需要设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公司、
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
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有关
经济法规;
(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用,善于沟通,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具备强烈的职业敏感和开拓意识;
(五)符合国企选聘干部的标准。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被提名担任总经理:
(一)《公司法》第178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
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
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
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劳务合同约定。

第七条 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辞职离任前,董
事会应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法律顾问;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
和解聘;
(九)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授予总经理的其他职权;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时根据
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二)按照公司领导工作分工,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
各个时期(季、月度)的工作计划,负责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和论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应主动公开并提请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公司或
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十二条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在董事会上
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
是否应当知道,该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责任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者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
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五)其他可能给公司经营和发展带来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章 总经理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等。

董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出席总经理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以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研究决定总经理职责
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一)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特殊情况不能
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二)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助理级人员等可列席会议;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需要,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三)总经理办公会召开时间和议题由总经理确定;
(四)总经理办公会可采取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或书面
签署文件方式召开;
(五)总经理办公会召开以前,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应就提交
会议的议题事先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建议或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向总经理办公会做出说明;
(六)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或决定问题,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
总经理做出会议决议。总经理办公会所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或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七)总经理办公会在决定经营和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
要的规章制度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以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八)《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是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形式。

行政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起草《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经总经理签发后,根据需要送参会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传阅;
(九)行政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的会务工作,负责会议的通知、
记录、纪要和存档。

第十六条 公司专题会负责协调、解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改革
管理等活动中的具体事项,包括资金平衡会、采购委员会等。

(一)公司专题会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主持,有关人员出席;
(二)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分管工作召
开经营管理专题会,研究协调有关问题。公司专题会在充分听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形成解决方案的,主持人应当及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
(三)公司专题会可采取现场、电话、视频会议方式或书面签署
文件方式召开;
(四)《公司专题会会议纪要》是公司专题会的决议形式,业务
主管部门负责公司专题会议的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起草《公司专题会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根据需要送参会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传阅;
(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司专题会的会务工作,负责会议的通
知、记录、纪要和存档,纪要报行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及公司专题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公司
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有关子公司实施,业务部门负责协调、督办落实。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一)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
(二)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向董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经营、投资、
安全等工作报告,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七)每年初向董事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八)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应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

评价分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

第二十条董事会按照公司《经理层成员绩效管理办法》《经理层
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并确定薪酬以及其他激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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