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动力(600178):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9:11:05 中财网
原标题:东安动力: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经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筹备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ESG(即环境、社会和公司
治理)目标、治理架构、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
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五)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报告;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经营规划部提供支撑,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企业对外进行合作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
(三)ESG相关报告的支撑材料。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经营规划部的提案组织召开战略委
员会会议,并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
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
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经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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