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600336):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9:15:22 中财网
原标题:澳柯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条为提高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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