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能科技(688063):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内部程序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十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附件一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申请表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 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备案;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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