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精科(68860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9:35:58 中财网
原标题:先锋精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与业绩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二)体现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劳动合同,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岗位津贴;未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领取薪酬。

第七条公司可根据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情况,不定期地调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八条独立董事津贴按照月度发放,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发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导致发生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计算津贴或薪酬、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津贴、薪酬或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如有),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考虑决定是否扣减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薪酬:(一)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调整或修订,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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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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