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海博思创(6884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思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一) 反担保的基本情况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HYPERSTRONG INTERNATIONAL USA CORP.(以下简称“HYPERSTRONG USA”)拟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向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 LTD(以下简称“SWISS RE”)申请开立美国关税保函,保函额度为150万美元。为支持HYPERSTRONG USA出口业务发展,解决其海关清关、关税缴纳等需求,公司拟就上述保函为全资子公司HYPERSTRONG USA向SWISS RE提供相应的连带责任反担保,反担保金额150万美元。具体反担保形式及期限等内容以最终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为准。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HYPERSTRONG USA本次申请美国关税保函事项向SWISS RE提供反担保,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相关授权人士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反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HYPERSTRONG USA申请关税保函提供反担保相关的具体事宜。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未出现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反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未出现影响反担保对象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反担保对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HYPERSTRONG USA向SWISS RE申请开立美国关税保函,实际保函由 SWISS RE美国子公司 SWISS RE CORPORATE SOLUTIONS AMERICA INSURANCE CORPORATION出具,保函额度为150万美元,在保函额度内SWISS RE CORPORATE SOLUTIONS AMERICA INSURANCE CORPORATION向 HYPERSTRONG USA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拟就上述担保事项向SWISS RE提供相应的连带责任反担保,反担保金额150万美元。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的反担保合同,具体反担保形式及期限等内容以最终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为准。 五、反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反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HYPERSTRONG USA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支持其良性发展,被担保人及反担保对象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资信良好,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被担保人HYPERSTRONG USA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决定其生产经营、投融资决策等重大事项。 本次反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HYPERSTRONG USA申请关税保函提供反担保是综合考虑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作出的,有利于支持其良性发展。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反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9月2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44,475.76万元(含本次反担保),均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5.99%和13.17%。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八、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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