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恩股份(002838):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需将该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本公司)、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及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证券部获知内幕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附件1: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2: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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