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30038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艾比森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作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激励计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9月29日,以9.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6名激励对象授予960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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