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扬芯片(68813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20:11:28 中财网
原标题:利扬芯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情形如下:(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违反《上市规则》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九)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七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上市规则》第6.2.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上市规则》第6.2.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上市规则》第6.2.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三)因《上市规则》第6.2.3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10%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不及时纠正错误,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机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适用于内部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四条适用于公司委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

(一)向其书面形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释澄清、道歉或追究其内部人员的责任;
(二)根据委聘合同提出索赔;
(三)解除或向股东会建议解除委聘合同;
(四)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管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自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复牌。

未在2个月内依规改正的,按照《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悖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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