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测科技(688113):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113 证券简称:联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0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48元(含税) ?相关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9月15日的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1.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2.48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64,397,559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12,800股后的 股本为64,384,75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5,967,420.23元(含税),占2025年半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 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为30.1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通过回购 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12,8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 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 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每股分配比 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在相关 公告披露具体调整情况。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 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 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 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不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 不会发生变化,即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 金红利)÷总股本=(64,384,759股×0.248元)÷64,397,559股 ≈0.248元/股(含税,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48)÷(1+0) =前收盘价格-0.248元/股。 三、 相关日期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期间)超过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0.24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 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 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 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32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 扣代缴税率为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0.223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4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3-85636573 特此公告。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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