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桑科技(301491):内部审计制度
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 9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常设机构。 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行为准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审计部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以公司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审计部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九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上述职责,董事会授予审计部以下权限:(一)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相关部门配合,按时如实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查实物;(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有权临时作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已经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九)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内部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二)年初拟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报批; (三)原则上依照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特殊的内部审计事项及调查事项优先办理; (四)充分考虑内部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五)于实施内部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六)被审计单位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内部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七)在实施内部审计时,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内部审计结论和内部审计建议; (八)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3天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九)将内部审计报告上报审定后,根据其意见将相关事项抄告有关单位,并视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就内部审计报告所述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 (十)对重要内部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 (十一)应当每年按时上报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十二)应当按时上报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五章 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卷内资料分为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等。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对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或提出的管理建议促成显著经济效益的内部审计人员,对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检举揭发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和保护公司财产有功的人员,经董事会批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轻重,报董事会批准后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对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文件,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报董事会批准后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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