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晟(60089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20:40:26 中财网
原标题:*ST大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
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和修订,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披露,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
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
露和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金融证券部,其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三条公司董
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公司金融证券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公司董事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六)公司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资金使用和收益情况,确保公司金融证券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
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控股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总部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金融证券部或董事
会秘书。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6、上述1-5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募集说明书。

7、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4、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临时报告
1、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3)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4)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5)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16)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1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9)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5)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3、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5、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与本公司金融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沟通,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当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
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5、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实施之前,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
牌并公告,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监督检查相关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该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公告。

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
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
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
部控制评估报告;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的,应一并披露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
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公司重大财务、投
资项目、资产重组等涉及临时报告中所称重大事件信息,应及时报告金融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
对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主动、及时地披露,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公司本部各部门以控股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第一
责任人,公司本部各部门、子公司落实专人负责,各控股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有关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金融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由金融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内容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第二十八条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说明书的
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1、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与证券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
编制说明书有关文件,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的相关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3、董事会秘书负责招股文件审批过程中的持续性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公司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应由专人按照公司规定立即通报金融证券部及相关领导;2、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系统提出申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2、审核:根据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类别来判断。

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

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管员对公司发布信
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专管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
善。

3、发布:根据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类别来区别对待。

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在自行提并上传信息
披露文件后,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

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申请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

第三十二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金融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3、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
及披露。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第一时间
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
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呈报董事长并组织安排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要
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
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董事会秘书应与
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金融证券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流程
1、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规则、细则、指引、指南、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2、董事会秘书收到相关文件后,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3、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程
序对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本制度规定流程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工作管理
第一节股东信息的询问管理与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
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金融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或金融证券部向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
司、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三节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制度,公司向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的信息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管,并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节暂缓披露和披露豁免
第四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证券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
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

2、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
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3、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
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四十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二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四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等单位进行
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八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而尚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
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八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执行。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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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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